深圳市投资商会

深圳市投资商会会员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4-09-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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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建团结和谐商会氛围,维护商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保护和促进商会会员之间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增强商会凝聚力,规范商会会员生产、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商会会员自律性公约,是商会会员文明服务、公平竞争、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准则。

第三条 商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商会会员,是指注册成为深圳市投资商会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商会《章程》、《会员自律公约》和商会其它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会员应当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注意小节,不得损害商会的整体利益及社会声誉,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积极开展项目合作和创新,提升商会整体竞争力;

(二)讲究信誉,遵循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努力提升商会的社会形象;

(三)团结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不搞拉帮结派等有损于商会团结的行为;

(四)主动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行为,并避免商会遭受重大利益损失;

(五)会员特别是会领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处管理层等),必须时刻注意个人形象,严禁在公共场合酗酒滋事、损害商会的声誉;

(六)对企业负责,对商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远离“黄、赌、毒”,禁止酒后驾车;

第七条 商会对会员单位的服务,依靠“引导扶持、互助互济、友好协商、求同存异、力求双赢”的办法。

第八条 商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上个人可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决议经表决后生效,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但必须执行决议。会议决议生效按商会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条 商会将定期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向会员进行核查和监督,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会员企业给予表彰,并定期通报公约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商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面批评;

(二)商会内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劝其退会;

(四)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审议后予以罢免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会可对其予以适当的表彰:

(一)有完善的公司内部制度以保证本公约之严格遵守者;

(二)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或投资创新、管理创新,为深圳经济建设、国家产业发展贡献突出者;

(三)诚信守法,市场信誉卓著者;

(四)热心商会建设,对商会发展提出重大意见、建议并被主管机关或商会采纳者;

(五)社会责任和公益等其他成绩突出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2006年8月18日深圳市投资商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投资商会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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