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11日对外宣布,保监会积极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于近日颁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这是在去年颁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关于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的又一重要文件,标志着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步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细则》分总则、申报管理、品种管理、协议管理、投资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七章。引人关注的是,《细则》明确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可以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最高可达投资付汇额度的10%),并将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货币市场基金等成熟投资品种纳入保险外汇资金投资范围。 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负责人表示,《细则》的出台是保监会支持国家汇率改革,推动保险资金运用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培养保险资产全球配置能力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保持健康快速发展势头,保险外汇业务持续增长,目前保险业外汇资产已超过100亿美元。这主要来源于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三家保险公司海外上市募集的资金,此外,还包括外资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和外汇运营资金、中资保险公司吸收的外资股份以及外币保险业务积累的外汇资产。过去很长时间里,这些外汇资金主要是存放在银行,没有其他投资渠道。一直到2004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到海外市场投资。为体现积极审慎监管,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出海”可投资的主要品种是债券,并表示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投资工具或品种。 今年7月21日,央行宣布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实行改革,这对保险业管好、用好保险资金提出了新的挑战。中国人寿是目前持有外汇资金最多的保险公司,总额达31亿美元。据悉,人民币兑美元升值2%给该公司带来约5亿元人民币汇兑亏损,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十分迫切。 顺应市场环境变化,此次,保监会充分征求保险业和境内外著名专业机构意见、并与各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后颁布了《细则》。《细则》打通了保险业境外投资通道,为保险业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竞争,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产、分散风险、提高收益,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细则》在《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规定更加具体明确,操作性更强,并有了新的发展和进步。 一是建立新型管理机制。《细则》确定了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的基本管理架构,清晰界定了各方职责和法律关系,规范了运作行为和管理程序,从制度上确保运作的规范和高效,基本确立了保险资金的治理结构。 二是增加新的投资工具。《细则》进一步放开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渠道,包括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为保险机构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提供了市场工具。 三是构建新型监管体系。《细则》通过设定和提供受托人、托管人评估基准,限定投资市场,制定投资比例,规范投资流程,引入托管机制,强化外部评估,规范关联交易等一系列先进监管手段,全面提升监管的有效性。 四是开拓国际新市场。允许保险资金配置于美元、港币、欧元、英镑、瑞士法郎、加币、澳元、日元、新加坡元等币种,这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参考的“一篮子货币”主要币种基本吻合,使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全球主要成熟金融市场,构建多种货币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此外,《细则》突出了市场化的运行规则,保险机构既可选择境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可选择境外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受托人;既可选择境内托管人,也可允许境内托管人选择境外托管代理人和境外次托管人进行保险外汇资金的托管业务,旨在通过市场竞争有效配置资源,提高收益。 《细则》已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