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深圳新闻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03-03 |
市纪委、综治委、城管局、文化局、工商局、公安局、监察局今天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网吧的公告》。公告全文如下:
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文件(深府[2006]268号)和本公告发布单位联署文件(深城法[2008]1号)精神,由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清理整治无证经营网吧专项行动,文化、工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民政、公安、检察院、法院、电信、水电、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予以有力配合,依法打击取缔无证经营网吧。 一、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凡未依法取得证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均属违法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否则有关部门将依法严厉处罚。 二、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从事经营无证网吧行为而为其提供营业场所,或者两次以上提供场所给无证网吧经营的出租屋业主,由街道执法队对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业主属于行政机关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通报给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三、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四十条的规定,对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黑网吧经营场所,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四、纪检、监察部门对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党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参与经营无证网吧、为无证网吧提供营业场所、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行为。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4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究标准的规定》第70条等规定,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网吧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积极支持配合此次清理取缔行动,发现有上述违法情形的,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信访)、12319(城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