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水中嬉戏是孩子们最喜欢的事了。可谁能想到,危险也潜伏在欢乐的背后,媒体近来披露了两起孩子丧生泳池的事故。本报的追踪报道还发现,全市1000多家游泳池的安全几乎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相关部门回复说,《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该部门对游泳池的行政审核权已被取消,游泳池的经营很大程度上靠企业的自觉管理。这样的现实不免让人担忧,同类事故能避免吗?泳池安全只能靠经营者的自觉吗?
对合法经营的上千游泳池来说,花钱的泳客与游泳池经营者是消费者和服务者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就包括游泳池经营者要负起泳客最起码的安全责任。但现实的情况是,利益才是泳池经营者提高包括安全在内的各种服务的主要驱动力,而安全投入属于支出,加强安全管理必然加大成本、摊薄收益。其结果就是,只要安全隐患不会明显到把消费者吓走,安全措施肯定是能少则少。
不难看出,靠“自觉”的道义力量来约束市场经营者是根本靠不住的,必须要有外界强制力量介入,让市场经营者权利与义务对等——提供质价相符的商品和服务,也对交易中处于天然弱势的消费者进行保护,这样才能让市场经济顺畅地运行下去。这股力量,首推政府的监管。
我们看到,《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使游泳池的经营不再需要审核,但从立法原意来看,这绝不意味着相关部门在失去审批权的同时,就可以天经地义地放弃法定的监管权。相反,《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旨在改变计划经济长期影响下的“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行政管理模式,这是全新的行政理念,也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各级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泳池存在夺命的风险,是每一个普通人凭常识都可以预见的,并不是什么需要专业知识才能认识的难事。我们今天强调以人为本,强调民生净福利,那么还有什么比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更大的“福利”?我们强调要以民生净福利作为做好各项工作的“指挥棒”,那么就不应该发生泳池安全漏洞找不到人来堵塞的局面。当然,就算有明确的泳池安全责任部门,其监管力量也十分有限,也不可能做到对上千泳池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有效监管,但这完全可以通过创新监管方式来解决。比如,可以要求所有的泳池经营者在最醒目的地方,向所有泳客明示合格的游泳池应该具备怎样的安全措施,并希望泳客珍惜生命、珍惜自己的权利,及时举报一切违反规定的行为,就可以大大减低行政监管成本。
我们衷心希望泳池经营者和有关部门的行动更快一些,避免新的悲剧发生。
来源:深圳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