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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地方债券发行即将开启 设季度发行上限

发布时间:2016-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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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下称地方债)发行规模、方式、节奏等提出具体要求,1月31日之前财政部将收集各地发债计划,地方债发行工作即将开启。

近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下称地方债)发行规模、方式、节奏等提出具体要求,1月31日之前财政部将收集各地发债计划,地方债发行工作即将开启。

地方发债不能超过限额

机构此前普遍预测,今年地方政府新增债券有望超过1万亿元,置换债券规模或超过5万亿元。

《通知》并未透露2016年具体的发债额度,但要求地方科学合理地设定地方债发行规模。

《通知》称,地方政府发行新增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新增债券限额;发行置换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当年置换债券发行规模。

《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到,与往年不同,今年具体置换债券发行规模由省级政府确定,财政部只是给出一个债务置换的“上限”。

民生证券研究院固定收益负责人李奇霖认为,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置换不再下达准确置换规模,而代以制定置换上限,各地在上限以内按照当地债务分布具体确定置换额度,这就代表2016年的地方债供给将会存在较大变数,但总体债务规模依然按照限额管理。

对于市场担心的地方竞相发债对市场产生冲击的情况,《通知》要求各地发债要坚持季度发行量大致均衡的原则。

《通知》称,对于置换债券,在满足到期存量债务偿还需求的前提下,各地每季度置换债券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本地区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的30%以内(累计计算),即截至第一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30%,截至第二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60%,截至第三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90%。

李奇霖表示,债务置换一季度即开始,全年供给波动会有所控制。置换债务的发行原则上要求每季度置换量控制在当年发行规模上限的30%以内(累计计算),相比于2015年5月份才启动的债务置换,2016年的地方债供给相对更加平稳,有利于弱化供给冲击。

置换债券或以定向发行为主

地方债发行方式主要分为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定向发行即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是指省级政府面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特定债权人,采取簿记建档方式发行地方债,用以置换本地区地方政府相应的存量债务。

去年5月,财政部联合央行、银监会发布了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不过从去年全年的发债结果来看,定向发行地方债占地方债总额仅为21%,地方债仍以公开发行为主。

此次《通知》明确提出,积极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

《通知》称,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与银行贷款对应债权人协商后,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予以置换;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向信托、证券、保险等其他机构融资形成的债务,经各方协商一致,地方财政部门也应积极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予以置换。

李奇霖表示,定向承销将成为今年置换债券主要发行方式。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置换明确“积极采用定向承销方式”,不仅包括银行贷款,存量债务中向信托、证券、保险等其他机构融资形成的债务,也可以经过协商主要通过定向置换。

鼓励地方去自贸区试点发债

为了改善地方债流动性,此次《通知》鼓励地方财政部门将地方债作为抵押品,去上海等自贸区试点发债工作,吸引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参与。

《通知》称,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本地区承销团成员参与地方债二级市场交易,鼓励承销团成员之间在回购等业务中接受地方债作为抵(质)押品。地方财政部门开展承销团组建和管理相关工作时,应当将相关金融机构参与地方债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作为重要参考。

另外,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在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发行地方债试点工作,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吸引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参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地方债发行,积极探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此外,《通知》还鼓励地方财政部门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研究探索面向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行地方债。

为了提高库款使用效率,《通知》明确,拟在2016年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债券置换的存量债务,如在债券发行前到期,在严格保障财政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库款余额超过一个半月库款支付水平的地区,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在债券发行之前在债券发行额内予以垫付。置换债券发行后,要及时将资金回补国库。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将公布经清理甄别确定的截至2014年底、2015年底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情况,以及2015年、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情况。

财政部将做好地方债发行与国债发行平稳衔接,对各地区发债进度做必要的组织协调。同期限地方债与记账式国债原则上不在同一时段发行,不同地区同期限地方债原则上不在同一时段发行,同期限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原则上不在同一时段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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