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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监管困局溯源 认识混乱概念滥用

发布时间:2013-07-02 10: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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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在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守仁看来,如今PE监管领域的混乱很大程度上源于对私募股权投资(PE)、创业投资(风险投资、VC)概念的混淆。

  作为深圳创投界的元老级人物,王守仁曾参与制定了我国最早的一部关于创业投资行业的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他认为,相比PE,创业投资更能概括这一行业,且不会导致认识上的混乱和监管真空。

  关于PE的概念,国外学者也存有多种认识。美国学者在《私募股权资本市场经济学》中提出:私募股权资本是由专业人员管理的,投资于不公开发行证券的私有或共有公司的资本。专业管理由专门的中介机构提供,如机构投资者。美国全国风险投资协会和美国最重要的两家私募股权研究机构则给出了更为宽泛的定义:所有从事创业投资、管理层收购、夹层投资,“基金的基金”投资及二级投资,但不包括天使投资者、商业天使、房地产投资及其他上市市场外的投资管理机构。

  在我国,各界对PE的概念也没有统一的定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把富人的钱集在一起,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朱奇峰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私募股权资本,以盈利为目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以未上市公司股权(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募集的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由专家专门负责股权投资管理,在限定时间内选择适当时机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王荣芳指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是“舶来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并没有形成共识,实践中往往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概念混合使用。

  然而,一个尴尬的事实是:在人人谈论PE、全民PE的背景下,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等相关权威文件中,却找不到关于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准确定义;相反,倒是能找到关于创业投资的定义,即“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在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这一叫法传播开来始于2008年,且与彼时兴起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2008年,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戴相龙在“第二届融洽会(天津)”上提议,把国内的产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明确为“股权投资基金”,并且按照“股权投资基金”来制定统一法规。

  然而,在王守仁看来,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与国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内涵完全不同。中国的所谓私募股权基金,其实从事的是创业投资的业务;而美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则是从并购基金演变而来,在融资规模壮大的同时,私募股权基金的投向也由原来的以风险投资为主,转为以兼并收购为主。

  王荣芳也认为,实际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私募基金中的一种,是投资于一级市场股权的那部分基金。而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则是中国资本市场上使用的概念,分别是指为投资于特定产业而募集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为投资于创业投资企业而募集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王守仁表示,私募股权基金的“内外之别”还表现在:国外的PE基金主要是并购基金,该基金选择的企业和创业投资完全不同,并购基金选定的企业要有充足的现金流,且大多是价值低估的已上市公司,杠杆并购追求的是控制权,需要主导企业的经营管理;在国内,很多被称之为“PE”的创投机构则恰恰是寻找缺乏发展资金的企业,注重的是企业的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并不追求控股权,往往是投少数股权。

  王守仁还表示,股权投资概念的滥用也是目前全国各地股权交易所监管缺失的根源之一,建议业界重新重视由十部委于2005年联合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让股权投资行业回归到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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