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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颁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7-09 14: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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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今天通过新一期政府公报正式对外公布。《办法》鼓励企业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加大自主创新力度,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硬条件”。

  根据《办法》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是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一)电子信息及软件;(二)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三)新材料;(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五)环境保护;(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七)航空航天;(八)现代农业;(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十)核应用;(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服务;(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单纯的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办法》特别强调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知识产权权属明确,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1.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1件以上;2.实用新型2件以上;3.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3件以上。

  《办法》还细化了企业研发费用的比例,规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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