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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15 15: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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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深府〔2009〕1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定期报送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在深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以及外资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在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须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中,跨市项目需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非跨市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本办法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合同、章程由市贸工局负责审批,须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贸工局受理后转报。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政策的制定,并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核准程序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深圳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申请报告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要求,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四)节能方案分析;

  (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分析;

  (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七)经济影响分析;

  (八)社会影响分析。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除提交申请报告外,需附如下资料:

  (一)项目法人注册文件以及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复印件)、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及经审计的最新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二)资本金证明文件(原件),需要融资的项目应提供融资意向书(原件),需增资、购并的项目应提供公司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三)房地产项目应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和相关土地证明材料,旧住宅区、旧村、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改造项目需提交市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四)特许经营、特种行业、专营专卖和控制行业的项目及需政府配置特殊资源的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或意见(原件)。

  需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或需由省里核准的跨市项目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如下资料:

  (一)项目节能方案的评估和审查意见;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查意见;

  (三)环评审查意见;

  (四)用地预审文件。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上述要求备齐材料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

  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期限自项目申报单位补正全部内容之日起计时。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果有必要,应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且评估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  对于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中涉及环保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事项,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主动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市发展改革部门征求公众意见、委托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规定;

  (三)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需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或需由省里核准的跨市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征求规划、国土房产、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后方可转报上级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须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须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将该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核准效力

  第十四条  核准通知书从发文之日起3年内有效。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时仍未竣工验收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准予的,期限届满时,原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交正式的延期申请书,并附上原核准文件(含复印件)及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受理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执行,凡同意予以延期的在规定时限内颁发延期通知书,不同意的则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己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拟建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主要产品等进行变更或原核准总投资额增减2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交正式的变更申请书,阐明变更理由,并附上原核准文件(含复印件)及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受理程序及期限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执行,凡同意予以变更的在规定时限内颁发变更通知书,不同意的则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核准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用地规划、土地使用、环评、消防、民防、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方面的手续。未经核准的项目,市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建设、消防、民防、安全生产、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申报单位以分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对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市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建设、消防、民防、安全生产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条  市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建设、消防、民防、安全生产等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根据本办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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