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投资商会

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5-11-26 22:34:30
浏览量: 734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促进深圳金融业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金融机构总部,是指注册地址在深圳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分公司(分行),以及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究中心等。

  第三条 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是为市政府金融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的非常设性议事机构。咨询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组成,委员总数21人,每届任期三年。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
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市金融办在征求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聘任。

  第四条 自2003年度开始,在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补贴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新购置总部、地区总部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在深圳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在深圳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市政府金融创新奖的组织评选和奖励经费;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会务等经费;开展市政府组织的金融业发展课题调研、加强深港两地金融业界联系沟通、支持在深金融机构及行业协会举办高水平论坛活动等专项经费;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金融办制定。

  第五条 市金融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金融创新奖由市金融办接受申报和组织评选,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评审,以市政府名义颁发。
市金融创新奖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具体奖励实施办法由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拟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六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落户深圳,对在深圳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在深圳新设立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 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其用地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以协议方式出让,由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返还地价(含配套费等)的30%。

  第八条 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其本部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九条 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在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租房补贴。

  第十条 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地区总部正职待遇以上高管人员,按每个职位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3〕136号)的规定,对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市金融办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便利直通车服务对象范围。

  第十二条 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地区总部正职待遇以上高管人员(含持暂住证、人才证人员)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按教育部门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后,由市、区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在省一级公办学校就读;对在高中教育阶段就学有实际困难的,由市、区教育部门协调解决。外籍从业人员子女在深圳就读的,可直接向国际学校或获准接受外籍人员子女入学的普通中小学申请学位,并按规定到教育和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上一篇: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

下一篇:中国将允许外商有条件地在进入文化产业领域

返回列表